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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其中,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使与被...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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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是法学家进行分类,民诉法并没有以此来分类。 对财产保全是否能执行为标准做笼统的规定。 确认之诉是确认法律关系或权利关系,不存在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如确认合同效力。 变更之诉是变更当前的法律关系,也不存在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 以上两种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2、将申请主体由“诉讼参加人”变更为诉讼中证据保全中的“当事人”及诉前证据保全中的“利害关系人”; 3、规定了证据保全程序的参照适用条款,即参照适用第九章关于诉讼保全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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