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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不可以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
下列人员不可以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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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现行规定,不是律师的人,只要符合刑诉法第32条和第45条规定,也是可以依法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第四十五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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