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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偷窃受过刑事处罚与累犯怎样量罪?

2022-08-19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同时又符合累犯构成条件的,如果盗窃物值达到《解释》第一条规定“数额较大”标准的,量刑时按照累犯从重处罚;如果盗窃物值没有达到《解释》第一条规定“数额较大”标准的,该行为既作为降低入罪的条件,量刑时亦要考虑累犯这一情节来从重处罚。不过两者从重处罚的幅度在具体量刑时有所区分,后者不宜增加过多的刑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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