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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民政局低保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
申请条件: 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报材料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二、领取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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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四、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五、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六、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 七、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 八、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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