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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其针对虐待罪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修改。第一,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虐待的人...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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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相关方应以不包庇、不放纵的态度严格处理,除了建立“黑名单”外,还应积极寻求法律的介入。在当下的法律中,对于违法行为的评估,多是从对身体的外伤来定性处罚,而没有针对特殊群体心理健康影响方面的处罚。由于少年儿童身体、心理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心理上的负面影响也许远远大于对身体的伤害。因此,积极争取相关立法,把虐童等行为对少年儿童的心理发育的影响纳入刑事责任范畴,而不仅仅是根据伤势进行判断,也是减少此类事件产生的关键。
问到有关于老师虐待儿童,那么幼师虐待幼儿违法。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教师虐待儿童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扩展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职责,“针对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判处罚金,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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