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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受害方可以自行垫付医药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一些特别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首...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这几种情形,则由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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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发生医疗费纠纷: 首先是医疗机构要先抢救, 其次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1万元),也可以协商由对方先行垫付,当然己方也可以垫付, 最后凭医院发票要求赔偿,如果对方垫付的,可以在以后赔偿款中扣除,都没有的,还可以申请救助基金。
交强险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关于什么是无过错赔偿责任,我在《交通事故处理实务》那个专辑中已经有了较详细的解说,在这里不再多说。既然是无过错赔偿责任,那么当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在事故认定书中是否认定司机有责任,交强险都是要赔的,只不过有责和无责的赔偿限额是不同的。交强险在赔付的时候,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有责时赔多少,一种是无责时赔多少。当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有责时,不管是全责还是主责或是同责还是次要责任,只要认定机动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交强险就按有责任限额来赔对方,如果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无责的话,那交强险将按无责的限额来赔偿对方。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纠纷尚未解决,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伤者的医疗费用,就涉及到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垫付问题。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圈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入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故的。因此,伤者的家属必须向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了解致害人是否有上述行为,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就可要求事故处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垫付。 由于现行的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一万元,因此当抢救费用超过此赔偿限额时,可以依法向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提出要求先行垫付,若以上方法仍无法得到救济,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致害人支付医疗费用的先于执行的申请。 由此可知,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时,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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