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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人才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实行双向选择提供中介和服务的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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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人事行政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许可证设立人才服务机构、从事人才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二)伪造、涂改、转借、出租、出卖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已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未申领许可证,继续从事人才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四)人才服务机构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可吊销许可证;(五)人才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六)用人单位采取欺骗手段招聘人才的,可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七)用人单位向应聘者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本人,并处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人才服务机构通过发布广告提供虚假情况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增加服务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财政或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申请设立人才服务机构,必须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交有关书面材料。人事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合格的,颁发《人才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人才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二)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其招聘人才;(三)接受个人委托,向用人单位推荐人才;(四)组织与人才流动有关的各类培训;(五)组织智力开发等活动;(六)开展人才测评;(七)经批准允许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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