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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不依法将相关建议研究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建议单位或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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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预防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安徽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工作协调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制度和机制; (三)研究解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治宣传、警示教育、专题调研、专项预防等活动; (五)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动社会预防; (六)督促有关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检查、考核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 (七)指导有关单位建立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机制; (八)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先进经验,提出预防建议。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实施回避、审计监督等制度,并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和落实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管理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度;(二)岗位定期轮换制度;(三)述职述廉制度;(四)民主评议制度;(五)诫勉谈话制度;(六)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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