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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 1、按照国家法规残疾军人故世的,领取12个月的抚恤金作为丧葬费补贴。但是也有高的比如南京就规定领取40个月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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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丧葬费和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各地规定,劳动者没有退休之前死亡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在部分省市,对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未成年的供养直系亲属,有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各地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对此,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死亡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一、调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02号一、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二、各市(含所辖县(市)、区)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14000元。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支出渠道不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21号)第六条和《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个人账户支出,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五、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及支付渠道暂不作调整,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这样的情况建议您咨询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
退休人员去世后,直系家属要持死亡证明,到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停止发放养老金待遇,并且申请社保个人账户结算。这大家都知道,我们在交社保的时候,有一部分钱是划入个人账户中。退休后每月发的养老金先由个人账户发放。等到个人账户没有余额了,然后由社会统筹基金账户发放养老金。比如说退休人员刚领两年养老金去世了,个人账户还有很多余额,这个时候家属可以申请社保账户结算。与此同时医保卡也是如此,也可以把医保卡个人账户的钱提出来,去世人员直系家属可以依法继承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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