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
【法律意见】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法律意见】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 2、协商一致解决。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3、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财产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经营、使用的权利,分割财产时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施女士不知道丈夫卫先生向他人借了巨款。两人离婚后,债权人张先生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将施和卫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日前,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卫先生应归还张先生借款35万元;对张先生要求施女士共同归还债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5年11月,卫先生称业务需要,向张先生借款3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言明该款于张先生购房前归还。今年1月,卫先生与施女士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均称无债权债务。因未涉及处理张先生的借款,因此,张诉至法院请求解决。在法庭审理中,卫先生对向张先生借35万元事实无异议,但表示施女士不知该债务,借款用于偿还个人赌债。施女士则认为,两被告离婚时,双方均称无债权债务。卫与张之间的借贷真实性值得怀疑,归还借款与己无关。法院审理后认为,卫先生的借款事实,有张先生出具的借条证实。现施女士以离婚协议为证据,证明其不知该债务,而卫先生亦表示施女士不知该债务,且张先生也未能提供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产、生活开支的依据,故其提出的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要求,法院难以支持。
如今夫妻之间经常会碰到债务归属认定的问题,对于婚后债务属于双方还是一方的认定标准成了很多纠纷的关键。那么下面我对夫妻之间债务的认定做一个简单分析:根据2018年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之间有共同背负债务的意思表示的,首先按照共同意思认定。如果双方意见有分歧无法达成共识的,根据借款的原因和目的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没有做,又无法对争议达成一致的,我们以一般认为的日常家事范围作为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我国民法典规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的“共同偿还”的责任是指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要对共同债务以及、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婚后债务的认定随着社会的发展,相关法律规定也日新月异地变化着,除了要考虑债务的分配问题,还应注意取证方法、分配范围。每个离婚案件均具有不同的特点,建议大家聘请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介入案件,从而更好地规避风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8人已浏览
366人已浏览
84人已浏览
7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