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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酒后驾驶缓刑是指经法定程序确认构成犯罪,对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人,首先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检查机构在一定的检查期内对犯罪分子进行检查,并根据犯罪分子在检查期内的一些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的刑罚制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自从把醉酒驾车作为一个新的犯罪——危险驾驶罪加进刑法以来,法院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掌握得比较严格,大多数案件不适用缓刑。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也没有对适用缓刑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但这并不意味着醉酒驾车一概不能判缓刑,因为作为一种犯罪,客观上存在着轻重不等的犯罪情节,对于其中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完全可以适用缓刑的,这样才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 经过近五年的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对哪些情况可以考虑适用缓刑,积累了相当的经验,综合各地的作法,我认为大致可以作如下掌握: 1.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 2.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虽然造成交通事故,但不负主要责任,没有造成他人受伤或较大财产损失,同时也没有逃逸的; 3.行驶的路段不属于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而是车辆及人员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 4.没有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没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没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没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没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驾驶两轮或三轮摩托车,不具备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的; 8.之前没有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9.有自首、坦白、积极赔偿损失得到谅解等情节的; 10.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法院至今尚无统一的量刑标准,因此,在判案中会有一定的差别。
醉驾概念: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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