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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调整岗位,是否有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1、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
要看你们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岗位的约定,若岗位约定明确,公司无权单方面调你的岗位,公司调动你的岗位,应有合法理由,要跟你协商达到一致,否则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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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岗位与辞退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不能等同。但公司调整岗位不合法的,可以申请仲裁。虽然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变更岗位一般应当协商一致,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和各地司法实践。以下两种情形,公司调整岗位,劳动者应当服从:1、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确属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劳动条件不降低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法民一(2009)3号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调整岗位与辞退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不能等同。但公司调整岗位不合法的,可以申请仲裁。虽然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变更岗位一般应当协商一致,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和各地司法实践。以下两种情形,公司调整岗位,劳动者应当服从:1、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确属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劳动条件不降低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法民一(2009)3号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既然因病和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如不能获得经济补偿显然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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