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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应当提交,写明委托权限。请求人有两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请求书中指...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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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许可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三)给予强制许可的范围、规模和期限;(四)决定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五)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六)决定的日期;(七)其他有关事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一)请求人不是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的;(二)未写明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三)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四)明显不具备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
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裁决请求。请求人在XX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裁决请求的,裁决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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