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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的科学技术水平。
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经营,配备卫生设施,并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宾馆、饭店、商场等场所的公用厕所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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