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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条规定使人对保险合同的生效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只有保险费交纳之后方生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保险合同即告成立生效。保险合同应属于诺成性合同,它的成立不以交纳保费为要件。如果当事人约定,保险合同须至保险法交清时才生效,那么这只是当事人约定的保险合同何时生效的一种附加的延缓或停止条件而已,与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两个概念。投保人交纳保费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两者是并列关系,而非顺序关系。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承担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义务。因而,交纳保费不是保险合同有效订立的要件。
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后,您可以选择将投保人变更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来行使投保人的相关权利。同时请您注意如果条款约定不可变更投保人的则不能办理,更改投保人后需重新选择续期交费方式。 办理方式及应备文件: 预约亲临柜面应备文件: ①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客户信息变更类); ②健康及财务告知(保单存在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责任的险种时由新投保人填写并签名); ③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原投保人身份证件。 客户委托业务员/他人办理应备文件: ①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客户信息变更类); ②授权委托书; ③健康及财务告知(保单存在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责任的险种时由新投保人填写并签名); ④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原投保人身份证件; ⑤代办人身份证件。 更改保险投保人需要注意的问题: 1、如变更原因为原投保人身故,须提供投保人死亡证明,由原投保人的合法继承人书面委托其中一名代表亲办,申请变更投保人且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须有保险利益。办理时需提供所有第一顺位合法继承人(原投保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与原投保人的关系证明,若继承人中存在已身故的情况,须提供身故证明,身故证明或关系证明无法提供的,由其他继承人共同声明; 2、委托业务员办理时,受托人仅限于该客户名下任意一张有效保单的服务人员; 3、委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仅限申请资格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办理。您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及时联系我们
保险实践中,认定预约保险合同如下: 1、预约保险合同是用于货物运输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不定期保险合同,又称“开口保险合同”,保险人依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分批发运的全部货物自动承担保险责任。 2、用于再保险时,即为预约再保险形式。 3、法律依据;《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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