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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东莞社会保障局及下属各区、镇分局 【办结实现】:自受理后15日内出具认定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1、单位申请时限: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职工申请时限: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申请工伤认定必备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5、旁证材料,如:考勤证明材料、监控录像(照片)、证人证言等; 6、诊疗材料,如:就诊病历资料、CT、X线检查报告等; 7、交通事故或其它公共交通工具事故伤害的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事故现场示意图原件。 8、涉及刑事伤害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9、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材料复印件(所在用人单位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 10、《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中要求的其它资料。 工伤认定流程 1、用人单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社保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社保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查,资料不全的出具《提交材料通知书》,申请人补齐材料; 3、资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调查; 4、社保经办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认定结结论,最长不超过60日做出结论,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送达单位和工伤职工。 【注意】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超过单位申请时限后,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在发生或者发现工伤事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东莞社保机构提出申请。
一、东莞市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标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以下情况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二)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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