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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合同履行中有哪些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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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抗辩权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当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拒绝请求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抗辩权有: 1、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负债,有相继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权在对方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前暂停合同履行。 二是依次履行抗辩权。按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先后履行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有权拒绝先付款,而另一方在双务合同中没有规定履行顺序。 除上述履行抗辩权外,法律还规定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当事人互负,没有相继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有权在对方履行前拒绝其履行要求。当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时,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失去商业信誉; (4)其他情形,如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一、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面对对方存在明显的丧失商业信用或者有极大的可能性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方式减少损失的一种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因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二、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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