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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建议你在大陆登记结婚第二、在大陆结婚双方要提供的资料有第二十四条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
如果双方选择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具体办理部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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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离婚之前,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未离婚又与他人再去登记结婚的,就属于重婚了,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涉嫌犯罪。如果您想开始另一段婚姻,正确是做法是,先结束上一段婚姻(即离婚),再领取结婚证。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大概需要1-2天。但协议离婚的前提是要先和对方商量好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问题。如果您和对方有孩子抚养权或财产分割的争议,可以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但时间周期会比较长,一般需要3-6个月的时间。对于重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其效力进行了规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属于重婚的,婚姻自始无效。构成重婚罪的,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香港登记结婚大陆是承认的。婚姻不违反中国法律关于婚姻无效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婚姻在中国也是有效的。内地和香港好像签署过承认婚姻家庭关系的协议。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答复:你好,如果你现在在大陆地区,并且准备在大陆地区结婚的法,那么就适用《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第四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居民身份证;(二)居民户口簿;(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三)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五条台湾居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同时,该条款还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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