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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登记结婚的,双方只是同居关系,可以协议或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 子女抚养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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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一个观点,那就是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说非法同居生下的小孩就应该由哪一方来抚养,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亲生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的内容可以包括抚养方式、抚养费额度、抚养费支付方式等,其实也就是跟谁一起生活、由谁来给抚养费、抚养费是一次性给还是按月给。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通常人民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判决:(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对母方的依赖减少,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3)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其本人的意见。无论如何,对于孩子抚养的问题,我们建议最好还是由双方协商解决,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可能是协商过程中的难题,对于抚养费计算没有头绪的话,建议可以找个同居子女专业的律师咨询了解,必要时还可以聘请律师代为起诉,争取子女抚养权。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一)一般情况:随母方生活。 (二)例外情况: 1、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父方主张子女随其生活,应举证证明或法院查明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请求方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一)具有随其生活的优先考虑条件: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子女愿随其生活: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三)具有抚养能力。
我国在处理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方面的总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因此,应当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总原则下,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具体的实际情况,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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