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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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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需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您的情况应属第三种,可以变更。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儿童抚养问题的几点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儿童抚养关系的,应予以支持。(1)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孩子(2)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孩子的行为,或者与孩子一起生活确实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想和对方一起生活,这方面有抚养能力(4)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监护权的变更得到支持的话,原来支付的一次性监护费可以回去,也可以让对方承担孩子的监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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