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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有偿保管合同的存款人应当支付保管费; 2、告知有关情况的义务,存储人有义务说明特殊保管物。 寄存人应当按照《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免费保管。 第八百九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仓储合同注意事项:1。应核实保管方是否具备保管资格;2、应详细、具体、填写品种、规格、质量、包装等。;3、不填写或遗漏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等。;4、明确约定仓储程序、时间、地点、运输方式等。;5、如实填写仓储损失标准,明确约定损失处理方法;6、核实盖章单位和保管人。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还包括债权人。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承诺、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外,履行也可由债务人代理人进行,但代理人只能在履行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适用。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接受。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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