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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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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父母双方的综合情况进行判定,有一个基本的原则: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即怎么对孩子好就怎么判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哺乳期(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孩子,一般是判决随母亲生活。但是,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判决随父方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母亲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因此,双方的综合情况是考量的依据。
哺乳期离婚的孩子一般由母亲抚养,但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况,孩子也会被判给父亲: 一、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二、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应该和母亲住在一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6条第三款的规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所以,对于刘女士的情况,如果其没有上述不宜抚养的情形,是可以得到孩子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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