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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依法可以授权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实施。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以被授权单位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的,派出机构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接收前述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除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联合行政许可外,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由受理部门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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