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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适用对象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法律后果是:终身没有以下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们在之前的节目里给大家介绍过我国的刑罚制度,包括了主刑和附加刑。也在之前的节目中给大家介绍过与死刑、无期徒刑等有关的法律规定。今天我们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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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宣判上面,经常可以听到“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等判刑情况。但实际上很多人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并不太了解,也不懂得它有什么样的影响。那么,被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能够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适用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独立适用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当作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与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实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
终身剥夺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罪犯的政治权利不是没有意义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4点原因: 1、政治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既然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终身自由,就应当同时剥夺这些犯罪分子终身的政治权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对这些犯罪分子的彻底否定评价; 2、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核准到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为假释而不被关押。如果不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些罪犯被赦免或被假释后就仍享有政治权利,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权利对国家和社会进行危害; 3、有些权利不以人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而消失。比如其生前的立说著作,如不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就可能再版或继续流传于社会。再比如犯罪分子生前若有荣誉称号、奖章等,如不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在其被执行死刑后就仍享有这些权利; 4、有些权利,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了,但仍有可能被他人代为行使。而剥夺了这些罪犯终身的政治权利,就可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虽然被判处了死刑,也意味着不能再行驶政治权利了。单纯的判死刑与判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刑罚程度上还是有差别的,判死刑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终身意味着我国在政治上对该名犯罪分子进行了彻底的否定,该名犯罪分子的政治生命也宣告走向终结。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比如,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如果不剥夺死刑犯政治权利的话,那其他人还能以死刑犯的名义发表宣言、著作等,并以此继续非法活动。 另外还可以防止出现死刑犯被特赦的情况,然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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