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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立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老人的父母(如果还健在的)、子女、配偶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继承人,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
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有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和拟制血缘的兄弟姐妹等不同情况。因而,各种兄弟姐妹的继承权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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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之间一般通过下列方式继承遗产:若死者生前没有定立遗嘱、遗赠协议约定遗产给他人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并且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兄弟姐妹可以继承遗产。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养兄弟姐妹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子女间产生的亲属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旁系血亲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可见,在收养人的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便形成了养兄弟姐妹关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间互有继承权。而被收养人于其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彼此不再相互享有继承权。 但是,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养兄弟姐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解除,相互间的法定继承权也随之消除。被收养人于其生父母恢复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相互间互有继承权。
法定继承中确实存在死者兄弟姐妹继承的情况,但并不是所有的继承都会牵扯到死者的兄弟姐妹。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这种情况会涉及兄弟姐妹继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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