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就是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其中...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基于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法律行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现行法下,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法律行为,也是设立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个重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从民法典的一般原理看,《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这种由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行为设立于”四荒“之上并经过登记公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实行物权保护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规定,发包方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我国实行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的含义,就是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统一服务性工作。中央文件多次提出,要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实力,更好地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天蓝给他派分00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这里说的是合同生效之时,不是成立之日。 尽管合同已经成立,但不一定生效。如果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才虽然成立,但不会生效。 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是不正确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2人已浏览
234人已浏览
201人已浏览
2,73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