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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2、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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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出资劳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有限合伙企业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有限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质押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合伙人可以用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享的收益进行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当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所有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出资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而且其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投资方对出资的资产必须具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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