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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造成伤害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
关于强制猥亵罪:本罪名已经由《刑法修正案(九)》改为: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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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如何认定的?利用妇女无法抗拒的状态进行猥亵行为的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一、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相关案例:《强制猥亵精神病人八旬老汉晚节不保》(引自宁德法院网)仅因一时冲动,年逾八旬的老张竟猥亵同村一患精神病妇女,最终晚节不保,锒铛入狱。8月上旬,屏南县法院审结一起强制猥亵案,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老张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从村里返回其住所时,发现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自卫能力的同村妇女乙某尾随其走进该自家房屋,遂对乙某实施性侵犯行为。经鉴定,被害人乙某案发时穿着的内裤上检见精斑,该精斑为被告人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1.×1017倍,孔的阴道拭子未出结果。事发当日傍晚,被害人乙某的丈夫找来村干部在被告人的家里要求其赔偿损失5万元,经村干部调解未果。随后,乙某丈夫与其亲戚一道将被告人的房屋大门,屋内家什损坏。次日,乙某丈夫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人强奸了其妻子。2010年12月14日,被告人在邻村被抓获归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对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自卫能力的妇女实施性侵犯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关于未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辩解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其拒不认罪悔罪,依法不能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强制猥亵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性的羞耻心与性的自由权,侵害人实施猥亵行为有满足自身性冲动的主观故意,但又并不具有对受害人进行性侵的主观想法。 侮辱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人格权与名誉权,侵害人实施侮辱行为期待通过实施侮辱行为以达到使受害人人格、名誉受到损害的结果。辱罪中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为没有什么区别;而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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