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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服务期协议存在的唯一条件,提供住房、汽车、户口等特殊待遇已经不能约定服务期了。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在服...
服务期协议是劳动合同的补充,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除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服务期、保守秘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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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用人单位为了生产和经营的发展,必须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对某些行业来说,由于技术更新速度较快,也必须不断地对工作人员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技术人才和各种业务骨干一直都是紧缺人才。有的劳动者在经过用人单位的培训后,就成为其他类似单位的挖取对象,有的诱以高薪,有的许以高位,经不住诱惑的劳动者就会不辞而别,到别的单位工作。这样一来,就使出资培训的用人单位赔了夫人又折兵。要避免这种不讲诚实信用的情况,就应当对此加以规范。《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就是对此采取的一种措施。《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的含义有二:一是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是,该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如果不是这种费用的话,则不应约定服务期。二是用人单位使用这种专项培训费用是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如果不是专业技术培训,则也不宜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协议不同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的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的存续期间的约定,劳动合同主要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服务期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约定,除了被劳动合同法调整外,主要适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合同双方当时人可根据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服务期协议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劳动合同法规定单方面解除服务期协议,既劳动合同法存在协议解除和单方面解除的可能,单方面解除又分为劳动者预通知的解除、劳动者无条件解除、过失性裁员、非过失性裁员和经济裁员五种情形;而服务期协议除了协议解除外,双方原则上不得单方面解除,除非合同法有特殊规定;劳动合同中当事人不得预订违约金,但服务期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因此,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服务条款的前提是提供了特别的培训,支付了培训费用。此项培训必须是特别的培训,例如是从国外引进了生产线而专门送到国外进行生产操作培训或者员工读研究生,单位为员工支付了学费。此条款有效的前提是,提供了培训并支付费用。特别注意的是,一般的培训不在此列,如富士康为减轻员工心理压力提供的心理健康培训,公司为提高员工的礼仪,进行的商务礼仪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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