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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认股权证对公司每股收益的稀释计算方法

2024-11-06
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过程中,我们只需关注那些具有稀释作用的潜在普通股所产生的影响,而无需考虑那些不具备稀释效应的潜在普通股。至于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这两种特定证券工具,我们需要对它们是否具有稀释性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考虑。就这方面而言,针对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的详细计算步骤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让我们假设这些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在当前会计期间的初期便已被全部行权,然后根据约定的行权价格来计算出通过发行普通股所能够获得的股款总额。接下来,我们再假设如果按照当期普通股的平均市场价格来发行股票的话,那么需要发行多少普通股才能达到同样的股款总额。 其次,我们需要将行使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将会导致发行的普通股数量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数量进行对比,其中的差异部分即等同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我们将其视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长。最后,我们将这个净增长的普通股股数乘以其假设的发行在外时间权数,以此来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第七条和第八条,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第七条和第八条,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第七条和第八条,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相关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第七条 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第八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一)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第九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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