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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下列民事诉讼,被告被羁押的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被告后,法院需要通知被告具体的开庭审理的时间,在时候对于被告的管辖等内容应该要有一定的认识,才能够顺利发传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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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应该在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视为经常居住地。所以该移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两地法院管辖权相互冲突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所以当两地都具有管辖权的时候,即使已经立案,也可以在上级法院的指定下移送案件。
民事诉讼原告被羁押可以办理委托手续。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在司法实践只之中,有时会出现羁押的主体是某个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告,这个时候就涉及到案件的交叉问题了。若是羁押主体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民事诉讼,那么不应该民事纠纷的审理的,法院可以不用管案件当时人是否被羁押了,若是不能正常审理的,那么就只能中止案件的审理了。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是: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法律条文: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情形是:(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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