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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2、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2、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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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实践中,对环境的破坏多表现为故意,对环境的污染多表现为过失。 3、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在此情况下,违法行为如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5项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但在另一些场合,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当然,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以下是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详细说明 归责原则虽然是判断责任构成的“最后界点”,但是,单凭归责原则,还是无法合理、全面地判断出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这就需要有较之于归责原则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责任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部分构成。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一)主体要件。 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2)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职务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 (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员。 (二)行为要件。 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损害事实。 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 (2)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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