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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不指定监护人,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村民委员会向法院起诉,然后由人民法院来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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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条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病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村委会指定监护人证明就是合法的,监护人证明材料可由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但一定要加盖当地派出所的章。或者也可以直接让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加盖章。也就是说,在判断和证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身份时,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才有法律效力,村委会并不具备核查未成年人监护人身份的条件。因此监护证明需要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才生效。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特字第××号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起诉人×××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写明起诉的理由和请求)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监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单位名称)指定×××为×××的监护人的指定;指定××××为×××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确定程序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为进一步细化指定程序,本解释规定如下: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通意见》作了详细规定;第三,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一般情况下,法院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对于孩子来说是依法维权的法律依据,如果自己被抚养的义务没有被履行时,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阐述上述问题,要求自己的抚养人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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