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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我国网络安全问题工作增加了更多详细的规定,但是更多的处罚规定是行政处罚性的,因此有严重情节还需要刑法的规制。 ...
网络犯罪多种多样,刑事处罚也不尽相同。如果网络诈骗,应当按照诈骗数额判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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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其系统,破坏或者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其实网络犯罪有很多种,比如入侵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和应用;(四)故意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网络赌博会有怎样的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网络赌博罪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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