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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二、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包括: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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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包括: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首先是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方面的安全要求。其次是符合消防方面的,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经营者开业前进行审查,看是否达到有关安全标准,作为其能否开门营业的一个重要条件。第二个是人的方面之安全保障。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
1、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 2、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经营的义务规定,经营者有以下义务: 1、履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提供产品的真实情况,比如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 4、标明名称和标记。 5、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 6、保证质量、承担“三包”责任及其他责任。 7、不得用格式合同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8、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8、尊重消费者人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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