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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国有公司、企业落实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预防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督促整改。...
检察、审判、监察和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有权向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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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公布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构建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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