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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
1、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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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立案条件如下: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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