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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监视居住分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监视居住分别由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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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要遵守相应规定,时间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入、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1)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应当将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具体原因或情形及指定的居所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相应办案环节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应通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机关的决定,变更、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亦应通知人民检察院(2)人民法院对因严重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而决定逮捕被告人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二,高度重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诉通过认真办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公安机关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违法,或者其家属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知情权等申诉案件,以确认有关机关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公安机关的执行是否合法第三,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注重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严重违反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批捕中,以及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中,应注重审查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公安机关的执行是否合法,对不合法的依法监督纠正第四,在审查刑事判决书中,注重对被告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是否折抵刑期的监督对于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对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间折抵刑期的,应当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监督人民法院依法纠正第五,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强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专项检察监督活动通过定期实施专项监督,促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全面依法进行(作者单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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