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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 医疗事故 技术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医学会有权决定是否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下列情形出现时,医学会有权不予受理申请: (一)当事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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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1、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但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2、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医学会不接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2)医疗事故纠纷与多个医疗机构有关,其中一个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受理(3)医疗事故纠纷已经由人民法院协商或判决(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构委托的除外)(5)非法医疗造成患者健康损害的;(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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