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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见《药品管理法》第九章,第74、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74条:生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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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真的“假药”虽然不构成销售假药罪,但我国药品实行许可经营制度,如果“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0〕10号)第十六条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作为刑事立案起点,这也就意味着将境外药品带入国内销售,应缴税款满10万元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销售真的“假药”,只要药品本身是“真的”,应该不构成刑事犯罪,直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按照刑法原则,以存在社会危害性为刑事处罚前提。既然药品是医学上的真药,只是手续不完善,应该属于行政处罚对象,而不是刑事处罚对象。刑法谦抑性原则,应该成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核心原则。
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无再犯罪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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