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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起诉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当告知原告申请再审。本文是我国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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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在民事诉讼中,一件事原则包括两个意义:第一,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已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第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论的法律关系进行起诉。从法院的角度来看,不能再受理了。一件事是指同一个当事人,同一个法律关系,同一个诉讼请求。因为同样的事件在法院受理中或者被法院审判,当然不能起诉,法院也不能受理,不能做出矛盾的审判,也不能纠缠当事人,引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247条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中或者审判生效后再次提起诉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重复诉讼:(1)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目标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反复起诉的,裁定不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除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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