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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收回孩子的探视权?

2025-02-06
一、关于探视权中止的问题 1、探视权中止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2、如何中止探视权? 中止探视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若是能够提交证明对方的探视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那么就可以带着这些证据,向法院提出中止探视的请求。一旦被中止,只能是等待中止事由消失之后,向法院提出恢复探视的请求。 二、关于探视权恢复的问题 1、探视权恢复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七条,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2、如何恢复探视权? 中止探视权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到法院提出恢复探视的请求。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中止探视权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才能向法院提出恢复探视的请求。探视权恢复需要经过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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