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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类被拘留或逮捕的人员而言,因假释是针对服刑人员的,因其尚步在服刑,故不可以假释;对于第二类人员,从理论上讲是可以申请假释的,但因其实...
如果已经判刑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依法可以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假释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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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朗文法律词典》的介绍,保释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保释制度发源于英国,大约形成于12-13世纪。波洛克和梅特兰认为保释制度直接产生于实际需要,而不是对抽象自由的热爱。经历了500年的缓慢发展,英国1826年颁布的《刑事司法法令》才在本质上彻底改造了旧时代的保释,使之成为一个全新的制度。保释权的概念开始显现,并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英国《1976年保释法》第1条规定: (1)在某人被指控或被宣告有罪的程序中或者相关的程序中,可准予保释。 (2)因为某一罪行被逮捕或正在被签发逮捕证的犯罪人可准予保释[2]。法律倾向于给予任何被监控者保释,准予保释是常态,而不准保释反而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
被关押在看守所的人员有二类:一是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二是判决生效后,因余刑不满三个月而留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
被关押在看守所可以保释,对于那些家里有钱的人来说,如果他们犯了事,一般都是直接选择进行取保候审的,当然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是不允许进行取保候审的,那么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是社会危害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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