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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营业范围以及外资比例是划分再投资企业内外资性质的标准。
首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针对不同产业领域的再投资行为,适用不同的审批规则。其中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是属于鼓励类领域的再投资。 其次,依据本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的股权,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被投资公司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本规定第7条所列的材料,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由此可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鼓励类领域(或允许类领域)的再投资行为,可以直接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或变更公司登记。即外商企业(以外资公司身份)的再投资按照国内企业投资流程操作,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即可。
1、公司转投资是公司以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作为出资而成为另一法律实体的所有者和债权人。 2、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风险提示:公司转投资对分散经营风险、调整产业结构、节约交易成本有着重要意义,然而转投资也不可避免地给债权人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主要是公司转投资可能引起资本空洞化及资本虚增,造成假像;通过转投资形成关联企业集团;使债权人债权悬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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