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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案件,法院受理检察院起诉后,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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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民事案件简易程序三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为2个月,但案件复杂,经批准可延长7个月。经公安机关调查后,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即一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但检察院认为案件不清楚,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查,补充调查时间为1个月,可补充调查两次。因此,批准逮捕后,一般情况将在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2月份调查起诉1个月)。如果案件复杂且延长,则不允许,但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案件,法院受理检察院起诉后,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且,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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