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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怀孕的妇女一般来说是不能羁押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不可以。《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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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不能的。《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一般是不能的。《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1、妇女怀孕期间可以羁押,但同时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2、相关机关应予同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开庭审理之前或者是开庭期间怀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的,基于人道主义的角度,应当暂缓执行,不得立即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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