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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既遂的条件,侵占罪是否存在未遂?

2022-10-29
一、认定侵占罪既遂的条件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齐备了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为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既遂具备了下列条件:(一)行为人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二)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三)行为已经实施了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四)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犯;(五)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完全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二、侵占罪是否存在未遂侵占罪是否有未遂形态呢对此问题,国外学术界存在争议:(一)消极说,认为侵占罪从性质上看,不允许有未遂犯的存在,其理由是:有变持有为所有的意思的行为就构成既遂,因而实难想象侵占罪的未遂形态;(二)积极说,认为侵占罪存在未遂,应当以侵占行为是否完成作为区别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认为当行为人表明其持有为所有的意思于行为时,即完成了侵占行为,构成侵占罪既遂;反之,行为人还没有表明其所有意思于行为时,则为侵占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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