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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是从保全款中扣除吗

2022-10-09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据此可知,采取诉讼保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对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能采取诉讼保全。其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的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所谓“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实施恶意的行为,将争执的标的物出卖、毁损、转移、隐匿、或将自己资财挥霍、资金抽走,将自己动产带出国外,引起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所谓“其他原因”主要是指由于客观原因,使争议的财产不能保存,或者日久变质。其三,应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如果违反这些条件作出保全决定,如在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中进行财产保全,在一方当事人并未实施恶意行为使将来作出的判决难以执行或者不能执行的情况下进行财产保全等,均可能造成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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