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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构成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264条和第26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没有关于单位盗窃的规定,因而单位不能成盗窃罪的主体。单位盗窃,...
关于单位盗窃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1月23日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批复规定:“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产归单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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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264条和第26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没有关于单位盗窃的规定,因而单位不能成盗窃罪的主体。单位盗窃,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按一般自然人盗窃罪处理。
根据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现在的窃犯罪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经济水平较为落后地区体现得更为明显。盗窃主要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盗窃犯罪属于刑事犯罪范畴,由我国刑法第264条做出相关惩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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