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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2023-0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 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以上规定都是强制性执行的,如果违反了,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首先应尊重劳动者的选择,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就使该合同“恢复原状”,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就要按照本法的第八十七条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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